热门资源 更多>
  • 宁波市中式快餐企业(门店)等级划分和评定 DB3302/T 1033-2018
  • 丽水市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规范 DB3311/T 95-2019
  • 湖州市内河水运转型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DB3305/T 117-2019
  • 绍兴市电视图书馆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6/T 013-2018
  • 宁波市城市隧道养护技术规程 DB3302/T 1104-2019
  • 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标准 DB3302/T 1016-2018
  • 绍兴市“最多跑一次”工作规范 DB3306/T 012-2018
  • 绍兴市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06/T 005-2018
  • 衢州市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规范 DB3308/T 043-2018
  • 嘉兴市农村家宴中心服务管理规范 DB3304/T 033-2018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第四十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 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