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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第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一 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 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二条.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第十三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 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 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第十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第二十条.土地行政理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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