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三条,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道路、水运经营者擅自终止行程,变更线路.降低标准或者弃置旅游者的.由组团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先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道路。水运经营者追偿。第五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违反旅游法律 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三,实施旅游行业、地区垄断或者为旅游行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 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 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