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 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道路。水运经营者擅自终止行程 变更线路,降低标准或者弃置旅游者的 由组团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先行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该道路。水运经营者追偿.第五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三,实施旅游行业.地区垄断或者为旅游行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 造成不良后果,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 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七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