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九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罚款、第五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罚款 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五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四项规定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道路。水运经营者擅自终止行程、变更线路.降低标准或者弃置旅游者的,由组团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先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道路,水运经营者追偿 第五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违反旅游法律 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三、实施旅游行业 地区垄断或者为旅游行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