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 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九条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 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 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 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 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