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 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 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九条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 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 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 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 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 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