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 文明旅游。第十九条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 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 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 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 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