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九条。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 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 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 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