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 健康 文明旅游.第十九条 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 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 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 乡村旅游,工业旅游 文化旅游 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 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