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 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 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 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 文明旅游、第十九条、利用民族文化.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 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 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