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八条,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旅游项目 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遵守国家和省生态保护 文物保护和节能减排等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倡导旅游者采用低碳方式开展绿色,健康,文明旅游,第十九条.利用民族文化 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展旅游经营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区规划和旧区改造.应当对旅游功能统一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条。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方案、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的旅游精品,形成旅游服务产业链,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市 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市场开发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省、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 建立统一的旅游资源数据库 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旅游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 林地,对重点旅游项目依法给予保障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温泉旅游。沟域旅游 乡村旅游.工业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海岛旅游 生态旅游 研学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荒地.荒坡,荒滩以及废弃矿山。无居民海岛等,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第二十三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 招标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