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益保障与经营、第二十四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二。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四、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五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六、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请求救助.保护或者依法获得赔偿.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不得在景区或者设施上乱刻,涂污等,四,遵守公共秩序。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便溺,五 听从旅行社,导游 领队的安全提示,服从安全要求。配合导游的正常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其他区域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服务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自主经营,自愿加入行业组织。二 拒绝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摊派,检查 评比或者被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等,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有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四、依法开展经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禁止旅游经营者实施下列行为,一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二、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 质量认证标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三。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五,串通 哄抬旅游服务价格或者实施价格欺诈.六,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七 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八 未依法与聘用的专职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九、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十 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 甩客,十一.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十二。未经旅游者同意为其拍摄照片或者泄露其私人信息。十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十四,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 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经营范围以及旅游产品的名称,标识、服务项目 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信息,对旅游者的咨询作出真实 明确的解答,第三十条 经旅游者同意 组团旅行社转团和并团的.其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旅游者的要求安排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或者购物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与其他旅游者协商一致 并对有偿服务或者购物的时间、地点 次数和服务价格等作出书面约定,第三十二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网络旅游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旅行社业务、并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景区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特殊群体优惠范围及标准.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项门票和价格低于单项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不得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三,设置投诉站.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接受旅游者监督、四。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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