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开发 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 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研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旅游发展规划,品牌推广,客源开拓.市场监管等相关重大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优化旅游投资经营环境。扶持具有本地文化特色的旅游业,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与推广,规划编制。人才培养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资金支持。第五条,省。市、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 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民族事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服务业.文化、工商。质监 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