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广应用新材料、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9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用产品是指应用在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制品和部品。第三条。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统一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推广应用产品的受理,初审和上报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证书 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全省通用.各市不得另行发证,第五条,推广应用证书,只限于申报产品的企业使用。其分厂和联营厂生产的同类产品需另行申报办理,推广应用证书。第六条.获得,推广应用证书.的产品。在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向工程建设项目推广、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自愿申请.省建设厅批准.可以成为省厅网站的网员单位,并享受相应的服务.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七条,申报、推广应用证书,的条件。一.申报的产品应是正式定型投产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技术先进,质量稳定 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中试或工程示范.技术先进、成熟。可靠.适用,二。尚未颁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设工程用新产品,须先经省建设厅组织鉴定 三,省建设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的用于我省工程建设的产品、可直接向省厅申报,推广应用证书,四。外省生产的工程建设用产品,须持有所在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推广应用证书 或同类材料向我厅直接申报办理 推广应用证书、五 境外生产的工程建设用产品、可以由总代理单位向我厅申报,推广应用证书、第八条 申报材料和程序,一,申报产品.推广应用证书、的生产企业。须填写,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申报书.见附件二。连同.附件目录。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厅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重点要审查申报表填写是否真实 各种文件材料是否齐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的业绩和信誉等.第九条 申报产品、推广应用证书,的生产企业。应提供该产品6个月以内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行抽样检测的检验报告 若没有上述检验报告。则由省厅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第十条,省厅委托有关单位对初审合格的省内申报企业进行有关产品的生产工艺 技术水平。质保体系 工程应用效果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形成报告 第十一条 省厅组织专家根据考核和检验结果。进行论证和评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颁发省厅印制的.推广应用证书、第十二条 由省厅组织的 新产品技术鉴定,的产品生产企业、产品经过半年以上生产和应用,可向省厅申报.依据本办法考核后可获得.推广应用证书.第十三条 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办理 推广应用证书,申报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办理,经评审合格后颁发新的,推广应用证书.第三章,管。理,第十四条,省厅对取得 推广应用证书、的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终考核、生产企业在每年12月到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审手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送省厅、申请时应提供当年的产品用户名单.用户意见和当年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 未经考核和考核末通过的产品,其产品.推广应用证书,作废,省厅每年定期公布考核合格的产品和生产厂家名单.第十五条、省厅优选部分取得、推广应用证书,的产品 推荐申报建设部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第十六条,当产品的设计或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改变产品质量时。须向省厅报告.省厅将组织对该产品质量进行新的评审、经评审通过后颁发新的 推广应用证书、第十七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应用的情况、对持有,推广应用证书、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质量下降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内达不到质量要求的 应给予通报或收回其,推厂应用证书。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八条,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安居工程和各类试点工程,应优先使用持有.推广应用证书 的产品.第十九条,取得.推广应用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厅给予通报.并收回.推广应用证书,一.伪造 推广应用证书,的.二。出卖,出租 出借。转让。推广应用证书、的,三、使用未通过年终考核或过期、推广应用证书、的 四,持有 推广应用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二十条 在、推广应用证书 有效期内 持证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到省厅办理相应事项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在.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因破产 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向省厅交回。推广应用证书、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重点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200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