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 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 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条。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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