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 铁路 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条、省道 县道,乡道 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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