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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六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 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 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条,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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