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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水路,铁路,航空,管道运输等发展规划相协调,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七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 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 县道不少于60米 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第八条、省道,县道 乡道,村道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的公路应当设立标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废弃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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