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二条。除 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 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同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在2日内补办紧急挖掘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二。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三.施工作业完毕 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通行.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申请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 时间及公路保护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和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线路的书面材料和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材料,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跨省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核发、二,跨县。区行政区域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进行超载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悬挂明显标志 不得涂改 伪造,租借 转让.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八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高 超宽。超长以及未经批准超载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除超限行为后方可准许继续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超限车辆提供消除超限行为的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支持 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消除超限行为的工作,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第二十九条,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路障,棚屋 摊点 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