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九条,国道 省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道的养护和乡道、村道的专业化养护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第二十条、通过省辖市市区的公路路段,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 穿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的公路路段和建制镇的公路路段的管理养护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 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