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筹集和省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和财政拨款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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