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 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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