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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