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高速公路除外,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五条.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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