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二十三条.本省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优待金和有关优待。在部队立功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和有关优待的标准应当略高.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 第二十五条、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分配住房或者拆迁配房时。有关单位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数,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第二十六条、对退出现役的城镇义务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从优原则妥善安置.在部队立功的,应当优先安置,被安置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第二十七条,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 退出现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单位应当接受.返回目录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