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根据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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