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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 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 征集新兵 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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