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 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 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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