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 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 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 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由省财政列支 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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