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 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 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 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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