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征兵期间 根据县,市 区 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由省财政列支 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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