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 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 保证质量、第七条、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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