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运输前一天.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拟制新兵运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新兵运输方案、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接兵部队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自行联系车.船运送新兵、第二十二条、经部队检疫和政治复审、体检条件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不宜服现役的新兵、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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