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第十三条。征兵体检检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体检工作计划、逐级培训医务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体检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条件兵的体格复查和普通兵的体检质量抽查、第十五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政审工作计划,逐级培训政审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政审工作。县,市 区,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抽调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政审工作。第十七条,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和政治质量.第十八条,体检和政审工作人员从事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一切待遇.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吸收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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