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加强能力建设 提高灭火救援的科学性。有效性,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 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开展熟悉 演练活动,并提供资料.熟悉.演练活动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单位,场所正常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存体系和紧急调集,配送机制,优化物资品种 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消防救援战勤保障力量和物资储备建设.为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水域,山岳 森林和隧道,大型桥梁。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建筑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新能源生产储存企业,特高压变电站等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特种装备,支持消防装备研发生产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生产先进实用的消防装备,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信息资料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共享相关基础信息资料 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供实时信息资料 具体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第六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共建共用应急联合指挥平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林业,供水,供电 供气 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发生火灾,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 协调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航空单位纳入所在地应急救援体系。组织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日常训练,发生火灾。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用通用航空单位参与应急救援.通用航空单位应当服从调用,紧急情况下.需要航空运输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或者利用航空器开展人员搜救。现场勘查,物资投放 灭火药剂喷洒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许可。对参与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日常训练的通用航空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偿。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 应当迅速报警 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或者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第六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第六十七条,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 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造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