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1.17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 指导思想按照强化社会管理.顺应民生需求,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力量分布,火灾规律特点等实际情况、围绕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因地制宜建队,不断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基础,二.建设标准在现有消防队有效保护范围外的下列区域或者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万以上的镇,应当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3辆消防车和一定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二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镇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二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车和一定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三是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三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三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机构建立,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和一定数量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四是辖区内年出警数连续2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应当增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三,人员管理依法设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 劳动保护,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聘用和辞退须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防火 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一级。二级政府专职队应当建有接处警终端.三级政府专职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接到当地119指挥中心出警指令或群众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 实施扑救,发生较大火灾或特殊火灾时,辖区公安现役消防队应同时出动或增援,政府专职消防队遇到气体泄漏.化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火灾,一时无法处置时、应及时报告119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疏散救人或冷却控制等有效措施、政府专职消防队平时要深入辖区熟悉道路 水源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消防演习、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配备必须的训练设施.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 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 消防支队每年 消防大队每季度,消防中队每月要对管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考核指导,确保队伍始终处于战备状态,做到 小火早灭 大火能控.五,保障措施、一,保障人员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 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并参照现役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岗前,在岗.离岗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 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二。保障日常运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维修 护。费.专业材料费,专业燃料费、训练费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 保障装备器材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要对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普通消防站配备标准.化工集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车辆器材要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规定的特勤消防站配备标准.个人防护装备必须达到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四,保障经费来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装备器材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统一归口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成立的政府与其他行业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辖区政府保障。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政府专职队伍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实地调研 科学谋划 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建设方案,有条不紊地抓好落实.二,加强经费投入,各地要对经费保障进行专项研究 落实经费保障标准。明确经费保障渠道,及时足额拨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运行所需的各类经费,建立健全政府财政保障队伍运转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的良性机制,三,加强日常管理、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运行情况纳入当地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培训、演练。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能力,确保随时,拉得出,用得上 打得赢,各地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全面可持续发展.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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