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七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 未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一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 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业处置人员,设置专用资料箱。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药剂,或者未保持专用灭火器材和灭火药剂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事故时.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派专业处置人员开展和参与相应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水上加油点.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餐饮.娱乐场所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处罚,水上加油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第八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开展熟悉演练活动或者提供资料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封闭现场或者擅自清理 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二 涉及单位、场所 人员数量众多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四 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