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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对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 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殡葬职工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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