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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耕地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 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禁止的丧葬业务。或在火葬区内生产和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借办理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殡葬职工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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