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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第三十条,殡葬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站 应当做好殡葬和殡葬服务工作、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并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执法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殡葬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 完善服务设施 改善服务条件 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三条,殡葬事业单位在向丧户推荐收取费用的服务项目时.应由丧户自愿选择.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 第三十四条.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禁止向丧户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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