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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 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 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八条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 方便群众 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 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第十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 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 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 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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