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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 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 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 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 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 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第十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 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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