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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 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八条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 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第十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 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 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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