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 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 有利管理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 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第十条 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 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 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 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四,铁路 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 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 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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