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 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 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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