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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 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 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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