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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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