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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