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3年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餐饮服务单位(试行) DB4212/T 10-2020
  •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公共交通工具(试行) DB4212/T 20-2020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外来务工人员(试行) DB4212/T 26-2020
  • 湖北省合理耕层构建的水旱轮作耕整作业技术规程 DB42/T 1587-2020
  •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8年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 襄阳市政务信息化总体技术框架 DB4206/Z 5-2017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农贸市场(试行) DB4212/T 13-2020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 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规划执行.第十六条 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建、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复建设,公墓经营单位应当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炒卖墓穴,墓地。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 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第十九条、公墓管理单位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火葬区、或死亡证明 土葬区。出售或无偿安排墓穴和骨灰存放位置.并统一使用省民政部门制发的安放证书,第二十条、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 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墓主使用公墓墓穴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前公墓单位应当通知墓主重新办理续用手续、自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处理,第二十一条 省民政部门对公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取缔非法公墓、制止非法经营活动,规范公墓管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