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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的殡葬事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华侨 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死亡人员骨灰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向安葬地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有关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省在原籍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入境手续 安葬地点由原籍县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修复祖坟,应向坟墓所在县侨务、外事,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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