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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为了培育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增加地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突破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或使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市政府每年年初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计划一经确定.当年所有建设用地的审批均不得违反。确需调整计划指标的,须报批准原计划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二、用地项目在论证.立项和选址时,相关部门应当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的意见,项目用地应当设计多种用地方案 通过土地预审从中选出最优方案。二 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限制用地目录.禁止用地目录,和 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三。对 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内的建设项目、不准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内的用地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合理,节约、有偿的原则严格审查,审批,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试行、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工业用地项目进行审批时、必须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作为必要条件进行审核,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 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 新批工业用地必须根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三 充分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房屋价格调控中的土地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六。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房 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七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 建设用地单位在进行建设用地报批时 必须持有房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的套型比例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提供物价部门批准的房屋销售价格证明 四、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八、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九。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以来的.以租代征.违法用地行为进行重点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依法整改、五.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禁闲置土地。十.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十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二.土地闲置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六,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禁止以临时用地名义规避用地审批、十三 严格界定和规范临时用地,使用临时用地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否则视为违法占地,十四。不符合划拨目录的临时用地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十五,临时用地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十六,对于住宅用地使用面积超过法定面积部分按临时用地管理、七.明确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制度、十七 严格按照、佳木斯市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收缴和使用土地出让金,十八、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租赁形式使用国有土地、十九、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土地租金.租金标准按照佳木斯市土地租金标准执行。二十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1,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现使用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目录的,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出租或改变原批准用途的 3,建筑物翻改扩建改变容积率及使用条件的.4.因出租房屋引起土地使用权租赁的。5 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名义取得用地手续后进行商品房销售或擅自修改规划等改变土地审批用途的、6、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性活动所使用的土地,7.利用原国拨房产房进行经营性活动使用的土地,8 利用以划拨形式取得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二十一。划拨目录以外的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二十二。非学历学校、民营医院.殡葬中心、公墓 少数民族公墓除外,公路收费站等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二十三.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专家楼。培训基地。饭店,招待所、储蓄所等有偿服务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年租金、二十四,以租赁形式有偿供地的土地分摊面积小于或等于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按建筑物占地面积、楼基占地面积,计算土地有偿使用面积。二十五、土地使用者有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租金的、国土部门可依法申请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二十六,对于欠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使用者国土部门将不予进行新的土地使用审批 八。保证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十七,开发用地单位应将本拆迁范围内涉及的土地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后移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有义务通知所有使用者到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二十八、开发单位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九。对于收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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