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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招生录取 学业奖励。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妇女提供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 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女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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