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招生录取。学业奖励.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贫困 残疾和流动人口中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妇女提供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第三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女学生生理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