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十五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工资福利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促进妇女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并将企业遵守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对在员工招聘和录用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问题的单位。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并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必要时、妇女联合会可以邀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媒体等相关组织参与约谈、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问题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 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对于在经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不适合其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受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剥夺或者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财产。妇女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第二十五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所得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