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 态度热情 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 换汇和索要外币.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 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 十 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十三 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