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 态度热情.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 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十 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 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不得知情不报,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 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