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 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 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十,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 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 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 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