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 态度热情.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五 不得敲诈勒索 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 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 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十,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