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驾驶员。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仪表端庄 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 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八,在营运中 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十、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 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 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