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和交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二 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 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不在驾驶过程中吸烟.四 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乘客。严禁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发票.八,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车内有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禁停地段停车上下客,暂停服务时,应当显示暂停服务标志 九。熟悉营运区域内的行驶路线,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十,在交接班时段内选择与交接班方向,地点同向的乘客同向载客时 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十一。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十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十三、途经治安管理服务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