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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一。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八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 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 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装置、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第九条。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第十条。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第十一条.未取得本市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的营运区域经营 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 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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