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维护城市形象和经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的 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或使用伪造。涂改 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装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或者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在夜间不启亮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不按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安装 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五,将客运出租汽车交于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拒绝载客 强行拉客 强行拼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站点工作人员调派 扰乱管理站点秩序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侮辱,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 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八。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手段招徕乘客或者阻挠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正常营运的 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车一万元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营运证.二,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的,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标志色或者有关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营运证.四、未建立营运交接班制度、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的需求高峰时段进行营运交接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或者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随意张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六 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未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市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决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八。在营运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同向载客指示牌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九,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整顿,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第三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累积积分.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通报批评 直至停业整顿,根据记分情况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者暂扣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直至注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年度内被处以暂扣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或者三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累计达三次以上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出具暂扣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经查实当事人属非法营运的。或者当事人在车辆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 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通知当事人领取。第三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平等待人.文明管理 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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