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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草原承包者拒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第四十八条 对草原承包者,使用者放牧的牲畜每年核查一次,超过核定载畜量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出栏。逾期未出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草原上的围栏.药浴池。棚圈.人畜饮水设施 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拆除.故意损毁者按市场价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 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影视拍摄等活动和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活动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在草原上擅自铲挖草皮.挖泥炭,搂柴草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无证采集、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或者未经审批收购 出售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原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应当收回采集证。第五十三条,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垦,修路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使用剧毒 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农药、造成草原污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转场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因从事矿产开发 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申请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行驶。机动车辆离开固定路线行驶的,离开批准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每次赔偿草原损失费五百元至一千元.第五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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