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管理 保护 建设和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发展畜牧业生产 繁荣自治县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和、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第三条,加强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建设 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各乡、镇 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城建,林业,水利.财政,安监、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草原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等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草原防火工作、承担草原火情监测,报告草原火情动态。三,对草品种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依法保护草原资源,五、编制草原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开展草原资源调查,六、指导监督草原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七 负责核实单位.企业.个人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的情况.八,负责评估核发征收、征用,占用牧民承包草原的安置补助费,补偿费 九、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审核登记、管理和使用草原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