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设保护。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优先保护,重点建设 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十九条。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对于因超载过牧而出现沙化、退化的草原 应当责令草原承包者 使用者采取轮牧.禁牧,休牧等措施,限期恢复植被。第四十条、牧户应当按照乡,镇 村统一规定的时间,路线转场.第四十一条,禁止开垦草原,草原承包者、使用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天然草原原生植被的,要符合全县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二条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无证开采矿产.盗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草原野生植物甘草,麻黄草,苁蓉 雪莲。秦艽 防风,黄芩,柴胡 锁阳.红景天,发菜,沙葱等,在草原上从事采矿,加工等生产,应当有环保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草原污染。对排放废水 废气和废渣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并限期治理 草原承包者、使用者要重视草原生态的监管和保护,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开展防火。灭鼠 灭虫等工作。发现盗挖矿藏,盗采砂金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第四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对草原建设的项目支持,并筹措资金加大对草原建设的投入。保护恢复草原生态植被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草原饲草料储备 牲畜圈舍 牧民定居点。人畜饮水等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草原病虫害毒草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鼠害、毒草灾害时要及时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第四十五条。加强草原防火,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乡。镇 村、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 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探、探矿和施工活动.应当配备相应的扑火设备 接受草原防火、扑火知识培训。不得随意放火烧荒,如因疫病污染.草原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的,要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草原火灾,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草原防火期,第四十六条 在草原管理。优良牧草品种推广,草原防火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