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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 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 探矿,矿藏开采 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 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 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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