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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 修路 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 架设.铺设 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 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 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 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 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 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 征用 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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