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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 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 修路 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 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 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 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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