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 铺设.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应当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林地的 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 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 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 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