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 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 探矿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 架设、铺设。管线 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 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 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 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 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