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利用 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 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 修路 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 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 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 建设实施其它项目 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 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