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 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 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 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 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林地的 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 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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