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 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 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 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