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 征用 占用草原的 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 铺设 管线。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征收。征用,占用草原 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 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 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