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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用,第三十二条,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牧民在草原上建设房屋 棚圈等生活生产设施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 修路。探矿,矿藏开采、工程建设,架设、铺设.管线 实弹演习,建设旅游景点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手续.制定保护草原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污染草原的措施,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依法用于草原承包者的补偿.用于恢复草原生态植被、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征收 征用。占用草原 林地的、对承包者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十六条,上级部门、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草原上探矿。采矿,建设实施其它项目,应当通知草原承包者、草原上实施围栏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为野生动物预留迁徙通道、并避开入畜饮水水源地,第三十七条.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向企业和草原征收。征用。占用者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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