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 有偿、合法的原则 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 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