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 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二,草原的名称。面积 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 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 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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