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 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 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