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 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 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 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 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 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 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