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 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 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 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 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