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 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 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 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