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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 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 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 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 四至界限 等级 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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