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 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 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 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 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