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 有偿.合法的原则.不得改变草原的用途、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第二十条,承包期内 承包方因从事其它职业.无劳力.无能力经营草原的.应当按照承包者的意愿 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一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者和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向本县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流转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期限、第二十三条.承包者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承包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二十四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向畜牧业经营大户流转,发展大规模。高效益畜牧业.第二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流转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二。草原的名称。面积.四至界限、等级,三,草原用途.四,附属生产设施。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八,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草原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签定流转合同后,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