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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草畜平衡。第二十七条,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不同区域的草原载畜量和承包使用的草原面积,确定牧户放养牲畜数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向草原承包者公布 第二十八条 草畜平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一 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二。人工草地 饲草料地的面积 饲草料产量 三、根据可食饲草饲料总量计算确定的适宜载畜量,四 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五。草原保护,建设 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第二十九条,草原承包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三十条,草畜平衡实行目标责任制,县与乡 乡与村,村与户应当层层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类型 等级,二。可食饲草料总量及适宜载畜量、三。实有牲畜种类和数量,四,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五、草原承包者的责任.六、有效期限,七,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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