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出生医学证明 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变造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一。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二,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五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