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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养证、等证明材料的.三。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四,伪造,变造政府公文申请办理本人或者被监护人户口登记事项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000元罚款。一 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二 为户口调查对象作伪证的.个人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 处以1000元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给予办理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四、教唆或者协同当事人编造虚假材料的,五。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提供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七、工作疏忽大意导致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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