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 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 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 出生医学证明,的 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 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 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 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 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 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 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