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 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 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 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 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 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 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 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 二 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三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