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 依据。出生医学证明 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 病案档案 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 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 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 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 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 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 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 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 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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