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 记。第二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子女的。三 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 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 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 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 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 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 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 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 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 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 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