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 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 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 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 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 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 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 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