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一。生育子女的 二 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 四 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 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四。被私自裁切的.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第三十八条,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 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 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第四十一条、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