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登,记、第二十九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登记、一.生育子女的.二。收养子女的,三,军人退役的,四。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五 户口被错误注销的,六 应当申报户口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首次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应当登记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三十二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 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 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 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第三十五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依据有关证件进行登记,第三十六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第三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的.五、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第三十八条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的。养子女随抚养人登记户口,以,收养证。或者记载收养事实的,公证书、为依据,第三十九条。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按照下列顺序办理户口登记,一 随生父或者生母登记。二、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 三,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 第四十条、军人退役申报户口登记的,依据县级以上安置部门介绍信 在安置地申报.因不合格退出现役 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依据部队有关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 第四十一条 符合在本省定居条件的国 境、外中国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定居地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