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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注.销,第四十二条。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四。多重户籍的,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经催告或者公告后 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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