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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注 销。第四十二条,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四,多重户籍的、五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 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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