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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注。销,第四十二条。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四 多重户籍的,五 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 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 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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