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注 销。第四十二条、死亡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第四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申报户口注销、一,加入外国国籍的,二 应征入伍的、三,往香港。澳门 台湾定居的,四,多重户籍的 五,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登记户口后找到生父母的,第四十四条、外国人在本省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为被收养儿童申报户口注销.第四十五条,户口登记机关发现公民户口应销未销的,可以催告有关人员履行申报义务,无法催告的 可以采取公告方式.经催告或者公告后、有关人员仍不履行申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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