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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迁、移,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证,为依据、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 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 不再开具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第四十九条,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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