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迁,移。第四十六条.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四十七条.户口迁移以 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为依据 按照迁入地核准,迁出地迁出,迁入地落户的流程进行,迁入和迁出地均在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采取公民在迁入地直接申报的方式办理 不再开具迁移证件。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一 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二 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四,录、聘,用调动的、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 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第四十九条 公民在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 应当将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或者拆迁地址上的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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