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办理程序,第六十条。户口登记事项由户口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规定权限予以核准,第六十一条,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对申报材料不全的 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六十二条。对符合条件 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核准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户口登记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调查后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人,二.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登记机关在完成户口调查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户口登记机关 三,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户口登记机关。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第六十三条。申报人应当在收到核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户口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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