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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 更正,第三条,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 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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