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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家生活 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负责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 登记集体户 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成员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户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八条、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投靠户口迁移事项,由被投靠人申报 第十九条,家庭户立户以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明为依据,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 不得立户、第二十条.家庭户内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一、结婚且仍在本地址居住的,二、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 分户时.原户内的下列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一、夫妻、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学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第二十二条、已设立的集体户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销户、第二十三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 拒不迁出的 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将其迁移到公共地址.第二十四条,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提交虚假声明或者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经查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时。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公民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 影响户口登记正常管理秩序的 户口登记机关可以冻结其户口业务办理或者直接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以及强制迁移。注销户口.第二十六条,户口登记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第二十七条 对户口登记过程收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保密 户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第二十八条 户口簿和户口迁移证件,除丢失 损坏补办或者迁移证件过期失效重办外、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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