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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照本办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检查机关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实施政务信息公开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监察机关有权利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政务信息目录,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违反规定收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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