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救济途径.当地疫情 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财政预算 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标准及监督情况。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第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考核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条件 程序及结果 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程序 行政行为的时限 救济途径和时限,格式文本,第十条.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务信息、决定部门,决定程序 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 第十一条,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政务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公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公务员人事管理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法律 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第十三条.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六条至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但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公开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公开所掌握的有关自己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 有权要求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公开事项若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义务人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