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人最迟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门户网站、各部门政务网站.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政报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市,旗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及其他一站式服务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厅、政务信息公开处 政务信息公开栏。办事指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决策过程中的 应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社会公示.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举办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 邀请相关群众旁听.其他便于公众了解的方式,第十六条,依据本办法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决定做出前 向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事先告知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的适用程序以及法定依据、决定做出后 公开执法文书、执法文书上应载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 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第十八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公开内部政务信息的。以符合该公开义务人实际情况的适当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偏远地区应采取流动公开。会议公开或发放公开纸.明白册,明白卡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第二十条,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地区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编制本系统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及产生日期、政务信息目录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