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 各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 办事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政务信息目录在全市统一公布.各二级单位的政务信息目录内容由主管部门审定,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市民政局,工会参照本办法可制定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学校、医院公开办事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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