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 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 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 地址 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 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 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 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期间中止的 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 时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