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 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 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 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期间中止的 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