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 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 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 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第二十六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 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 期间中止的,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 时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