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务公开的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开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或名称 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第二十三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事项。依照本办法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务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后果的、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特别重要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 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第二十六条.公开权利人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收取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公开的,期间中止的、公开义务人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时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