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与救济.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 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部门、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其他公开义务人的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负责人,机关内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第三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 应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将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协通报。接受政协委员监督.第三十六条 市,旗两级监察机关为市、旗两级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机关,负责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三十七条,市 旗两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政务公开义务人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和监察机关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政务公开情况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理由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原公开义务人复查一次。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复核、政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 向政府部门申请复核,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复核 对政府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向本级政府申请复核,对垂直管理部门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 向垂直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第三十九条,对其他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复查结论不服的复核管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确定.市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复核结论为最后裁决,第四十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复查。复核的,应当自接到公开义务人不予公开的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机关办理复查 复核的期限为30日。